【经营者集中审查】
指导
2021-07-04 04:54:17阅读人数:2802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审查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指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行为的审查。
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1.两阶段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实施两阶段审查。第一阶段为初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则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最终决定   根据不同情况,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以下不同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或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虽认为经营者集中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静止的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3.决定的公布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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